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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联盟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中文名称: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联盟(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英文名称:China Microwave Drying Technology Industry Alliance。
第三条 联盟组成:由从事微波干燥技术科研、装备制造、加工服务、配套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四条 联盟性质:是非盈利性、非官方的行业组织!
第五条 联盟宗旨:
(一)、整合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上下游资源、促进行业间的对话与协作;
(二)、协调用户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源,全面提升和巩固联盟成员在全国微波干燥技术相关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并为会员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积极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发挥行业智库作用,研究和探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五)、引领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有序发展,推动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 联盟常设机构办公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84。
第七条 联盟创始成员: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河南科技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陕西科技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等权威科研机构和微波干燥技术行业领先企业共同发起的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联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联盟业务简介
(一)联盟围绕微波干燥技术研发、推广、科普、教育培训、加工应用等业务,促进成员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提升成员的整体竞争力;
(二) 制定行业标准;
(三) 引导联盟成员集中建设创新中心,实现产业发展;
(四) 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专利技术许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五) 争取各种项目资金和社会资本进入微波干燥行业,为会员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六) 协助政府对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向政府集中反映联盟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七) 每年5月底定期举办全国微波干燥技术大会,集中展示联盟成员的产品和技术、工艺,并不定期地组织联盟成员开展国际行业间会议、展览、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九条 联盟名誉主席、首席顾问、顾问
任职资格
1.1 名誉主席:在微波干燥技术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并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促进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健康发展的号召力;
1.2 首席顾问:引领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发展,积极推动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化的权威专家;
1.3 顾问:国际国内微波干燥技术行业的知名专家。
职位产生:以上职位由联盟理事会推荐产生,任期三年。
权利 :
3.1 免费出席联盟全年举办的任何活动(会议、展览、交流等活动);
3.2 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3.3 获得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联盟的最新资料和研究成果。
义务:
4.1 积极引导、促进联盟工作开展;
4.2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4.3 愿意分享研究成果,并致力于推进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发展;
4.4 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重大活动;
4.5 维护联盟的整体利益;
4.6 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十条:联盟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主席、副主席、理事
任职资格
2.1 主席、副主席:对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以及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或商会领袖;
2.2 理事:具有较大的行业影响力、对微波干燥技术产业有重要贡献的领先企业、行业商会组织、科研单位及大型用户企业。
职位产生
3.1 主席、副主席:由联盟理事推荐,在理事会大会上由全体理事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3.2 理事:申请加入,由联盟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3 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联盟的发起人享有固定理事席位。
(四)权利(主席、副主席、理事)
4.1 免费出席联盟全年举办的任何活动(会议、展览、交流等活动);
4.2 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4.3 获得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联盟的最新资料和研究成果;
4.4 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4.5 产品和技术优先进入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得到推广和应用;
4.6 在推动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化以及建设微波干燥技术创新中心的过程中优先获得包括资金、政策、市场用户、办公场所等多种资源支持。
(五)义务(主席、副主席、理事)
5.1 积极促进联盟工作开展、引领行业发展;
5.2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5.3 愿意分享研究成果,并致力于推进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发展;
5.4 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重大活动;
5.5 维护联盟的整体利益;
5.6 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5.7 按时、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
(一)加入资格
微波干燥技术行业企业、行业组织、科研单位及用户企业。
(二)权利
2.1 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参与讨论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2.2 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技术交流、会议、展览等活动;
2.3 技术和产品优先得到联盟的推广和应用;
2.4 优先分享联盟资源。
(三)义务
3.1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3.2 愿意分享研究成果,并致力于推进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发展;
3.3 积极配合联盟的工作开展,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重大活动;
3.4 按时、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3.5 维护联盟的整体利益;
3.6 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 联盟大会
(一) 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 职责:
2.1 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2.2 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2.3 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2.4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2.5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2.6 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三)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
(一)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秘书长召集;
(二)理事会年会在每年的全国微波干燥技术大会期间举行,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6月举办一次。
秘书处
(一)设置于理事会之下,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二)秘书处职责
2.1 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2 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2.3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2.4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2.5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2.6 依据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申请。
(三)秘书长:
3.1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是联盟的首席代表;
3.2 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全面主持联盟日常工作,并对外代表联盟发布新闻,签订重要合作文件;
3.3 秘书长由副主席兼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会员会费、社会捐赠、会员捐赠、项目资助、会议展览等活动收入、资金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理事应向联盟交纳会费,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会费标准。
第十七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真实、完整。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十八条 联盟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并由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中文名称: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联盟(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英文名称:China Microwave Drying Technology Industry Alliance。
第三条 联盟组成:由从事微波干燥技术科研、装备制造、加工服务、配套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四条 联盟性质:是非盈利性、非官方的行业组织!
第五条 联盟宗旨:
(一)、整合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上下游资源、促进行业间的对话与协作;
(二)、协调用户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源,全面提升和巩固联盟成员在全国微波干燥技术相关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并为会员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积极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发挥行业智库作用,研究和探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五)、引领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有序发展,推动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 联盟常设机构办公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84。
第七条 联盟创始成员: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河南科技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陕西科技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等权威科研机构和微波干燥技术行业领先企业共同发起的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联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联盟业务简介
(一)联盟围绕微波干燥技术研发、推广、科普、教育培训、加工应用等业务,促进成员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提升成员的整体竞争力;
(二) 制定行业标准;
(三) 引导联盟成员集中建设创新中心,实现产业发展;
(四) 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专利技术许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五) 争取各种项目资金和社会资本进入微波干燥行业,为会员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六) 协助政府对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向政府集中反映联盟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七) 每年5月底定期举办全国微波干燥技术大会,集中展示联盟成员的产品和技术、工艺,并不定期地组织联盟成员开展国际行业间会议、展览、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九条 联盟名誉主席、首席顾问、顾问
任职资格
1.1 名誉主席:在微波干燥技术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并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促进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健康发展的号召力;
1.2 首席顾问:引领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发展,积极推动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化的权威专家;
1.3 顾问:国际国内微波干燥技术行业的知名专家。
职位产生:以上职位由联盟理事会推荐产生,任期三年。
权利 :
3.1 免费出席联盟全年举办的任何活动(会议、展览、交流等活动);
3.2 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3.3 获得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联盟的最新资料和研究成果。
义务:
4.1 积极引导、促进联盟工作开展;
4.2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4.3 愿意分享研究成果,并致力于推进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发展;
4.4 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重大活动;
4.5 维护联盟的整体利益;
4.6 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十条:联盟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主席、副主席、理事
任职资格
2.1 主席、副主席:对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以及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或商会领袖;
2.2 理事:具有较大的行业影响力、对微波干燥技术产业有重要贡献的领先企业、行业商会组织、科研单位及大型用户企业。
职位产生
3.1 主席、副主席:由联盟理事推荐,在理事会大会上由全体理事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3.2 理事:申请加入,由联盟发起人一致同意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3 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联盟的发起人享有固定理事席位。
(四)权利(主席、副主席、理事)
4.1 免费出席联盟全年举办的任何活动(会议、展览、交流等活动);
4.2 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4.3 获得全国微波干燥技术产业联盟的最新资料和研究成果;
4.4 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4.5 产品和技术优先进入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得到推广和应用;
4.6 在推动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化以及建设微波干燥技术创新中心的过程中优先获得包括资金、政策、市场用户、办公场所等多种资源支持。
(五)义务(主席、副主席、理事)
5.1 积极促进联盟工作开展、引领行业发展;
5.2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5.3 愿意分享研究成果,并致力于推进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发展;
5.4 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重大活动;
5.5 维护联盟的整体利益;
5.6 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5.7 按时、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
(一)加入资格
微波干燥技术行业企业、行业组织、科研单位及用户企业。
(二)权利
2.1 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参与讨论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2.2 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技术交流、会议、展览等活动;
2.3 技术和产品优先得到联盟的推广和应用;
2.4 优先分享联盟资源。
(三)义务
3.1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3.2 愿意分享研究成果,并致力于推进微波干燥技术产业发展;
3.3 积极配合联盟的工作开展,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重大活动;
3.4 按时、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3.5 维护联盟的整体利益;
3.6 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 联盟大会
(一) 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 职责:
2.1 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2.2 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2.3 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2.4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2.5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2.6 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三)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
(一)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秘书长召集;
(二)理事会年会在每年的全国微波干燥技术大会期间举行,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原则上每6月举办一次。
秘书处
(一)设置于理事会之下,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二)秘书处职责
2.1 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2 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2.3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2.4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2.5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2.6 依据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申请。
(三)秘书长:
3.1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是联盟的首席代表;
3.2 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全面主持联盟日常工作,并对外代表联盟发布新闻,签订重要合作文件;
3.3 秘书长由副主席兼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联盟经费来源:会员会费、社会捐赠、会员捐赠、项目资助、会议展览等活动收入、资金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理事应向联盟交纳会费,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会费标准。
第十七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真实、完整。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十八条 联盟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并由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